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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可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工作。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監督檢查工作時,應履行的職責; (一)宣傳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法規,督促定點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定點單位執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及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服務協議條款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理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監督檢查工作時,可行使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進入定點單位實地檢查; (二)可向被檢查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了解該單位執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的情況; (三)有權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如住院病歷、收費明細、檢查化驗單據、處方、發票等; (四)對發現的定點單位的違規行為,有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質疑、要求口頭或書面答復的權利。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監督檢查工作時,應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一)工作扎實、作風正派、實事求是,敢于堅持真理,工作積極主動; (二)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打擊報復; (三)講究工作方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干擾正常工作秩序; (四)保守知悉的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為舉報人員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