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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機動車一方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法律規定的過錯的,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責任,減輕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賠償總額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是否存在違章行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承擔舉證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傷害的,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但如果責任難以劃分的,可以由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