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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扣發、降低工資和福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其工資、福利;逾期不支付的,加付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上一倍以下的賠償金。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無故調動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恢復其工作和職務、職級;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賠償。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工作期間的標準補發工資和福利,并根據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協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愿恢復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其上年度收入的兩倍給予賠償,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