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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二十八條
第四章 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2008-09-01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 廣東省廣州市 |
內容: | 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職職工:一級醫院為90%;二級醫院為85%;三級醫院為80%。 (二)退休人員:一級醫院為93%;二級醫院為89.5%;三級醫院為86%。 家庭病床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參保人員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比例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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