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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 (一)對于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產品或者使用該專利方法、銷毀專用模具和設備,并且不得轉移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對于侵權人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許諾銷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產品。 對于前款規定的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經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置;不能達成協議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