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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