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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
第六章 基金監督與管理
2008-09-01 海西州人民政府 西政〔2008〕55號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內容: | 為了保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農牧民的基本生活,使其分享社會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成果,應建立農牧民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結合我州經濟發展、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等因素,擬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報州政府批準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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