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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及發放辦法 1.北京市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對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具體辦法另定。 2.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發放的具體工作由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負責。 3.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卡片制度,卡片由臨時工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存檔,臨時工工作期間其養老保險手冊由用工單位保管,臨時工待業期間由臨時工個人保管。養老保險手冊記載臨時工個人收入和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并作為臨時工養老期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憑證。 4.臨時工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其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勞動教養及服刑期滿后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5.臨時工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其繳費年限可以與當合同制工人時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6.合同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當臨時工的,其在當合同制工人期間的繳費年限可以與當臨時工以后的繳納年限合并計算。 7.臨時工到達養老年齡時曾在合同制崗位上工作或在固定工崗位上工作滿20年以上的,由于勞動制度改革優化勞動組合而當臨時工的,其養老期間的待遇可按合同制工人或固定職工的退休辦法辦理。 8.1972年1月1日以后到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下發之日前參加工作,現在未到達退休年齡而仍然在崗位上工作的臨時工,個人及用工單位補繳養老基金的年限可以與暫行辦法下發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9.符合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的臨時工達到養老年齡時憑本人戶口薄養老手冊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辦理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