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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 (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