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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據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一)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專項福利費用,如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曖補貼、計劃生育補貼、獨生子女費等。 (二)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三)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四)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