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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nèi);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經(jīng)國家有關(guān)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安全的; (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雙方未約定用工期限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屬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勞動者有權(quán)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guān)部門應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