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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2011-11-17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83 號 青海省 |
內容: |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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