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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領取 15元定額醫療補助金,患病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病愈后可持出院小結、住院費用發票、費用清單等材料,申領住院醫療補助金。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發醫療補助金: • 累計繳費時間滿 1年不足5年的,其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5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統籌地區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 累計繳費時間滿 5年不足10年的,其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60%,一個失業期間內最高不超過本地區3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 累計繳費時間滿 10年以上的,其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7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本地區4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納入核定醫療補助金的住院治療項目范圍,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