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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應當中止審理: (一)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工傷認定結論被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已被受理的; (二)勞動者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三)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六)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