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駐滇中央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傷殘、生活護理等級鑒定和輔助器具配置事項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鑒定辦法和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