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 (二) 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三) 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等人員公平就業規定的情況; (四) 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援助,執行就業、再就業規定的情況; (五) 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的情況; (六) 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 (七) 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八)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辦理招用備案手續和就業登記的情況; (九) 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規定的情況; (十)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給予經濟補償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十一)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十二)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三)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遵守有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規定的情況; (十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