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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范圍: (一)住院醫治的疾病,在《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以下簡稱《診療項目》)范圍內,使用符合《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采用《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服務設施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的部分; (二)特殊疾病門診檢查、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的部分。 《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