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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提請召開勞動鑒定評審會。經縣(區)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由縣(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召集其成員會議(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聘請有關醫務專家參加,對各被鑒定人的醫療檢查和技術鑒定情況逐一集體討論評審,依據國家《職工工傷與職 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2002]8號)作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需經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縣(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詳細記錄會議參加人員評審意見及鑒定結論討論通過情況,填寫《鑒定表》有關欄目,將鑒定結論在《花名冊》中予以登記。對鑒定結論為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程度5-10級)的,經辦人和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填發《勞動鑒定結論通知書》。《勞動鑒定結論通知書》加蓋縣(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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