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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