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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4號)、《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人社部令第17號)和《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5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26號)、《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合發〔2016〕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