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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