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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相關的待遇。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全部職工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費用(不含完成補繳前已經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