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任期期滿不再擔任主席、副主席職務的,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確需變更其工作單位、工作崗位,或者被所在單位認定需要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當事先書面征得本級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