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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正式設立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fā)統(tǒng)一格式、統(tǒng)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編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