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云南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實施辦法
第二條
2009-01-01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發〔2008〕233號 云南省 |
內容: | 省、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對就業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協調解決各地就業工作重大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就業的各項工作。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