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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司法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的結論為依據,而司法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和該職工所在單位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