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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申請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三)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四)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五)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六)被申請人阻撓或者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 (七)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八)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