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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惠府令第43號)、《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惠府〔2001〕72號)、《惠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惠府〔2004〕83號)、《惠州市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惠府辦〔2004〕31號)同時廢止。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此前發布的有關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制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文件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廢止,自2010年1月1日起農村戶籍居民醫保執行本辦法。本辦法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