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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二)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均有過錯的,作用以及過錯大的為主要責任,作用以及過錯相當的為同等責任,作用以及過錯小的為次要責任; (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為無責任; (四)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為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全部責任; (五)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具體確定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