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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同時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經核準參加社會保險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稅務登記證或相關證件到主管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經核準參加社會保險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