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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按照規定發放《生育證》或者出具假證明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 (四)對舉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截留、貪污、侵占、挪用、私分計劃生育經費、社會撫養費或者罰款的; (六)明知他人計劃外懷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補救措施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