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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操作指引
第六十條
第五章 仲裁階段 第三節 開庭
2014-11-24 廣東省律師協會 廣東省 |
內容: | 律師在開庭前發現尚有請求事項未能主張的,應當在開庭前根據舉證通知書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增加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能準許增加,如與原請求事項具有不可分性的,可在一審起訴時增加,如與原請求事項具有可分性的,應另行提出仲裁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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