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煤礦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煤礦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有關檢查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 (四)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煤礦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