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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貼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發或取消特殊津貼。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業績,用欺騙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貼的,取消特殊津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二)已不具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基本政治思想條件的,取消特殊津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三)因違法亂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受到刑事處理的,取消特殊津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四)在職特貼人員未經所在單位同意出國(境)逾期不歸或出國(境)定居的,停發特殊津貼。 (五)人事行政關系調離我省的,停發特殊津貼。 (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發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貼;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取消特殊津貼。 (七)特貼人員去世的,從去世后的下個月起停發政府特殊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