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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 早孕反應及保胎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 不孕癥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 因犯罪、酗酒、自傷、他傷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四) 女職工生育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男職工配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 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六) 不具備臨床剖宮產手術指征,職工個人要求實施剖宮產術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額標準的醫療費用; (七)女職工及男職工配偶出國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發生的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