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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委在評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職業道德; (二)違背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 (三)徇私放寬評審條件標準,或對不具備申報條件的人員表決同意,或不遵守規定的評審程序; (四)泄露評委會或評審組成員名單、住址、聯系方式,告知或暗示他人自己參與評審工作;泄露面試答辯題目、評審討論和評審表決情況。 (五)未按規定進行回避或拒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監督; (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或借機打擊報復等行為; (七)違規對外接受有關評審情況的查詢或向本單位領導透露有關評審情況; (八)被抽中擔任評委,因個人原因累計兩次未能參加評審工作; (九)被正式確定擔任評委,召開評審會議時無故缺席一次或遲到(早退)兩次以上; (十)其他違紀違規或不能勝任評審工作,或未認真履行評委職責和義務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