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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非因工傷殘(因病),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 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 工傷職工應當提交工傷認定書,“老工傷”人員需提供證明其工傷的原始資料; (三) 申請鑒定職工的身份證、近期免冠1寸照片5張(彩色紅底); (四) 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診療病歷等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五) 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還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具體承辦人的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為職工或直系親屬的,如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由職工或直系親屬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六) 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的,須提交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鑒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不接受郵寄信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