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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訂) (已修訂)
第七十一條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四節 數罪并罰
2011-05-01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主席令第41號 |
內容: |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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