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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參保手續,按繳費標準繳納次年的醫療保險費。 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參保人員,由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他參保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學生兒童以及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市級福利機構和區縣福利機構內政府供養的服務對象,符合參保條件的,由福利機構集中進行信息采集,到福利機構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