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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破產法》及其有關規定,包括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在內的破產費用(清算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 破產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等屬于勞動債權的費用、欠繳社會保險費以及因破產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給予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嚴格按《破產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順序,在破產財產中清償。其他相關費用從處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所得、企業主管部門籌集和財政補助等渠道籌措的資金中解決。 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清欠不足部分,對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部分列入破產相關費用,其余不能清償的欠繳部分,依照有關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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