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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已廢止)
第九條
第三章 報警和受理
2009-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4號 廢止日期:2018-05-01 廢止說明: |
內容: |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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