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市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研究解決本部門(單位)、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對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根據國家、省和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目標和要求,結合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安全檢查,認真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本系統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或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六)負有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許可)項目要嚴格依照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許可)。 (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要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依法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八)制定本部門(單位)或監管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九)當本部門(單位)或監管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十)負責本部門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分解市政府及市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落實。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