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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一次連續變更2條以上車道的; (二)違反規定掉頭或者超車的; (三)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四)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五)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六)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七)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八)非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九)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十)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停車的; (十一)在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車站、急救站門前停車的; (十二)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禁止停車的重點區域、重點路段停車的; (十三)駕駛證丟失、損毀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四)交通事故發生后,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五)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 (十六)不將可以移動的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八)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九)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以及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 (二十)其他機動車噴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的; (二十一)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 (二十二)在機動車上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三)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事故車的; (二十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十五)持軍隊、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的; (二十六)實習期內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七)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