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發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享受如下待遇。
(一)患危重病住院醫藥補助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不含酗酒致傷、因打架斗毆等違紀、犯罪行為致傷致病、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病傷殘的)確需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失業人員患危重病住院審批表》(附表九),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到指定醫療機構就醫。
失業人員申領危重病住院醫藥費補助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失業保險手冊;
⑵、醫院治療手冊;
⑶、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復印件;
⑷、住院費用結算清單;
⑸、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失業人員患危重病住院審批表》;
⑹、領取人是失業人員的家屬的,須提供其和失業人員關系的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復印件。
對于符合申領患危重病住院醫藥費補助條件的,其住院醫藥費(不含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自費藥)超過千元以上的部分,憑醫藥費憑證、處方清單可給予50%的補助,補助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已參加醫療保險的,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生育補助費
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
失業人員辦理生育補助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失業保險手冊;
⑵、準生證或批準其再生育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⑶、結婚證及復印件;
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復印件;
⑸、住院費用結算清單。
生育補助按失業人員本人生育當期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支付。
(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家屬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失業保險手冊;
⑵、死亡火葬證明;
⑶、供養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身份和關系證明;
⑷、民政部門或所在街道社區出具的無法維持生活的證明。
(四)夫妻雙方同時失業各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夫妻雙方均為失業人員、無法維持生活的,在同時失業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申領各增發本人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 夫妻雙方失業保險手冊;
⑵、 結婚證及復印件;
⑶、 本人書面申請;
⑷、 民政部門或所在街道社區出具的無法維持生活的證明。
增發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夫妻雙方同時失業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第一個月標準執行。
(五)發放和支付的程序
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填寫《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總表》(附表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花名表》(附表二)、《失業人員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明細表》(附表三),于每月5日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復核無誤后,市財政部門于每月15日前撥付基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撥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當月所需基金撥至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由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程序支付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