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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成員,專職仲裁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事調解仲裁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專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輔助人員擔任代理人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任期、聘期或者在崗期間,不得擔任本市各級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在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二)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等離開勞動人事仲裁工作崗位三年內不得擔任本市各級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上述人員作為當事人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