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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利權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成立公司的; (二)以專利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專利權的;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專利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專利權的; (六)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間收購、置換或者接受出資涉及專利權的; (七)國有企業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專利權資產評估的。 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專利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專利權資產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