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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 (已修訂)
第十二條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2003-01-17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吉林省 |
內容: | 依法應當履行納稅義務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均在稅前列支。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拒絕。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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