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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不合理費用或不予結算醫療費,并視不同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其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一)不核實患者是否屬于參保人員,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 (二)加重病情描述,將不屬于《診療項目》和《藥品目錄》的診療項目和藥品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三)違反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規定收費的; (四)檢查治療、用藥與病情不符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的; (六)分解住院、辦理假住院套取住院醫療費的; (七)具備診治條件而推諉病人的; (八)不提供必須的檢查和診療,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不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的; (十)其它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