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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為項目主要內容,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或者政府獎勵的; (二)參展方在展會活動中,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注專利標記的; (三)組織標注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銷售的; (四)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內容標注專利標記的; (五)申請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權的; (六)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七)辦理專利權質押的; (八)請求海關保護專利產品進出口的; (九)其他需要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