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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四十四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2004-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 |
內容: |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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